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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娃”标识不得随意使用
作者:卢晓红 时间:2008-03-13 来自:路桥红盾信息网 点击:
       随着奥运会脚步的临近,作为奥运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奥运特许商品因其蕴含巨大商机而成为一些不法商贩追求利润的目标。日前,路桥两经营户因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权而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3月7日上午,城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小商品批发市场检查时,发现蔡某和王某的店里摆着“福娃”贴纸、胸章和钥匙扣,上面印有“奥运五环标志”和“BEIJING2008”字样以及五福娃的运动姿势图案,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和北京奥组委授权委托证明。据供述,两经营户是从电视和报纸上得知奥运吉祥物“福娃”商品在各地市场很畅销,为了分一杯“奥运经济”羹,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授权下,擅自于3月4日和5日从义乌某市场大门口一游贩手中购得“福娃”标识3975枚,这些“福娃”商品没有厂名厂址,而且价格便宜。至案发,未开始销售。

      据悉,由于“福娃”图案文字的知识产权归2008北京奥组委所有,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两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福娃”图案标识,涉嫌侵犯奥运会标志专用权。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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